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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资金、试点示范申报

关于将吴江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等8 家单位确定为省级“城市矿产”示范试点基地的批复

作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更新时间:2012-11-01 09:00:00浏览次数:0

关于将吴江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等8 家单位确定为省级“城市矿产”示范试点基地的批复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试点工程建设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12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你们报送的“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吴江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淮安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特色产业园、兴化戴南科技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扬州环保科技产业园、丹阳市后巷循环经济产业园、如东循环经济产业园、宿迁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常州市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等8家单位为省级“城市矿产”示范试点基地,将分别授予“省级‘城市矿产’示范试点基地”铜牌。

 

二、有关地方要把“城市矿产”示范试点基地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作为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科学规划本市资源再生利用行业发展,制定和落实相应政策,引导相关企业进入示范基地,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示范基地的衔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确保如期实现示范基地建设目标。

 

三、各示范试点基地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要求(附件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进展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财政厅(经建处)。

 

四、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各示范试点基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职业安全标准等。

 

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同会省有关部门对示范试点基地建设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示范试点基地称号。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矿产”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协调统一、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财政厅(经建处)反馈。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尤德顺;电话:025-83392458

省财政厅联系人:龚晓青;电话:025-83633096

 

附件:省级“城市矿产”示范试点基地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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