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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资金、试点示范申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推荐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的通知

作者:江苏省发改委网站更新时间:2013-03-18 09:00:00浏览次数:0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推荐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的通知

苏发改资环发[2013]39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苏政发〔2012〕8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现就申报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组织推荐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的列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和本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方案中拟实施循环化改造的园区。苏南5市每市限报3个备选园区,苏中、苏北8市每市限报2个备选园区。对于超报地区,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园区实施方案不予组织评审。

 

(一)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已得到国家或省政府正式批准;

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5、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6、园区土地尚有开发利用空间,发展潜力较大;

7、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潜力较大,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8、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事故和群体事件;

9、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基础工作;

 

(二)推荐材料包括:

1、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

2、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参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组织编写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围绕物质流分析,明确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拟建设的重点支撑项目。

3、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公告,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四至范围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报告,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等各类证明文件。

 

二、程序安排

 

(一)地方初审实施方案。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评审专家名单随同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二)评审批复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方案通过评审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批复。对实施方案获得批复的园区,可在适当位置标示“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标志。标志式样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发布。

 

(三)签订承诺书。园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与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签订承诺书,确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

 

(四)落实资金、政策支持。加大省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批复实施方案中的两类项目:一是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二是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有关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政策。同时,对列入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国家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等;对列入各地循环化改造计划的园区的重点项目,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五)实施改造。园区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循环化改造,每年年底前将实施进展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帮助协调解决循环化改造中的问题。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项目有调整的要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准。

 

(六)考核验收。实施期内,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关键补链项目建设进度完成实施方案设定目标,且资源环境指标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申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力量进行考核。考核重点是实施方案是否完成,实施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关键补链项目建设是否发挥应有作用,其中对关键补链项目建设,主要考核补链后资源节约和环境污染减少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考核合格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命名该园区为“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并授铜牌。2年内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将取消示范试点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于2013年5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财政厅(经建处)。

 

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联系人:尤德顺;电话:83392458

财政厅经建处联系人:龚晓青;电话:8363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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