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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圩新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解读——资助对象和标准(上篇)

文章录入:xuwei_admin更新时间:2017-06-01浏览次数:4760

一、资助对象。在徐圩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二、基本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且在连云港市国、地税部门依法登记纳税的各类企业或相关单位。

三、资助范围与标准。专项扶持资金年设置总额2000万元。以下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类项目

1.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于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依托改造的生产装置应符合产业政策且投产1年以上,实施以节能为目的改造(工业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其中电机系统改造项目节电量应不低于100万千瓦时),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已竣工投产或本次项目申报前已完成投资60%以上。电机更新项目应符合《江苏省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有关要求,2014年以来购买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内的二级以上能效等级电机,并安装替代原有老旧电机。配电变压器更新项目应按照《江苏省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规定,2015年以来购买的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节能产品认证的能效等级二级以上产品,并已安装使用。

2.清洁生产。重点用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等。

3.清洁能源利用。鼓励支持园区内引进的特定项目使用清洁能源。

4.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为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用于申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要素,即改造投入的70%以上由节能技术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技术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分享项目节能效益获取收益;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格;项目已竣工投产,节能效果明显、效益良好;项目未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资金。

5.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脱磷除氮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鼓励节约用水等。

6.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排放气、烟气超量脱硫脱氮脱碳、控制扬尘污染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超量削减等。

7.固体废物减量。重点用于支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收集、鼓励包装减量化等。

8.原有工艺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2-5%补助,单项补助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两年。

上述节能项目,在原有工艺基础上经技术改造或设备升级节能超过企业综合能耗15%或节能在5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凡已完成节能技术改造、达到节能目标且已通过评审的,按照每吨标准煤节能奖励200元的标准,对其年节能总量予以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减排项目,在原有工艺基础上经技术改造或设备升级,年平均减排量达到20%以上或达到减排目标(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评审指标),凡已完成减排技术改造或设备升级,且已通过评审的,给予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2-5%补助,单项补助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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