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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评估、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文章录入:xuwei_admin更新时间:2016-08-03浏览次数:7876

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评估、验收技术指南(试行)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评估验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指南。

1.2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以下简称预评估)是指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完成预审核阶段工作后,对其审核重点的确定和清洁生产目标提出的准确性和适宜性进行判定,为下阶段的工作给出指导性意见。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的技术审查。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落实中高费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的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1.3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下简称双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双有”)以及国家和本市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等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

1.4  市环保局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估验收机构)对列入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企业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2. 预评估

2.1  申请预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2.1.1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审核准备和预审核工作,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报告》;

2.1.2  已经确定审核重点,设定了清洁生产目标,提出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2.1.3  企业内部实施了清洁生产宣贯和培训,并参加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有3人或以上通过考核;

2.1.4  清洁生产预审核过程有行业及相关专家参与。

2.2  预评估工作流程

2.2.1  审核咨询机构或企业向评估验收机构提出申请,评估验收机构可选派有关专家参加预评估会议;

2.2.2  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组织召开现场预评估会议,会议应由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环保专家、行业专家或能源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参加;

2.2.3  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听取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的汇报,进行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专家组和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审核咨询机构及企业进行讨论。

2.2.4  形成预评估意见(格式见附件1)。

2.3  预评估技术要点

2.3.1  预评估报告应包括审核准备和预审核章节。

2.3.2  预评估档案资料要求:

2.3.2.1  审核准备阶段资料完备,资料包括:清洁生产激励管理制度;全员宣传教育培训资料,认知教育达到90 %以上;3人或以上通过清洁生产内审员培训考核资料;邀请了行业及相关专家参与审核过程的证明资料;

2.3.2.2  预审核阶段资料完备,资料包括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管理资料(企业历年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竣工验收资料;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近三年环境监测报告、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危废处置合同、转移五联单及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等);资源能源计量记录(台帐)完整;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同行业现状水平的调查资料;对标数据统计计算过程和依据。

2.3.3  预评估现场考察技术要点

2.3.3.1  预评估会议应有企业高层领导和清洁生产审核小组成员参加;

2.3.3.2  企业生产现场、辅助区域、环保处理设施、危废存放等现场查看,对比预评估报告,判断其相符性;

2.3.3.3  现场确认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计量记录、环保设施记录和危废处置记录等;

2.3.3.4  现场查看跑冒滴漏情况。

2.3.4  专家质询和讨论

2.3.4.1  对清洁生产预评估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行性、生产现场跑冒滴漏等问题进行质询;

2.3.4.2  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环保守法情况进行质询;

2.3.4.3  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确定和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与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进行讨论。

2.4  清洁生产审核预评估结论

专家组、环保主管部门人员、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经过讨论,形成预评估会议纪要,对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的确定情况、现场整改要求、提出的建议、报告需完善内容等予以描述;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需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予以落实。

 

3. 评估

3.1  申请评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3.1.1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不少于6个月,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

3.1.2  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提出,已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低费方案10项及以上)、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

3.1.3   产业规模和工艺水平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描述清楚,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3.1.4  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3.2  申请评估须提交的材料

3.2.1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表1)。

3.2.2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2.3   预评估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表。

3.2.4   由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审核阶段前12个月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阶段前企业与市、区环保部门连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汇总情况资料。

3.3  评估工作流程

3.3.1  企业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进行初审;

3.3.2  初审合格后将须提交的资料报评估验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文字资料进行审核,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

3.3.3  评估验收机构组织现场评估,听取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的汇报,进行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专家质询;

3.3.4  形成评估结论(格式见附件2和附表2)。

3.4  评估技术要求

3.4.1  清洁生产报告应包括审核过程的7个章节,预评估会议提出的报告整改要求需完成,报告须经过审核咨询机构内部的技术审核。

3.4.2  评估档案资料要求:

3.4.2.1  预评估会议中提出需补充的档案资料应齐备,并符合要求;

3.4.2.2  审核重点实测数据的原始记录规范、真实、可信;监测设备经过校准资料;

3.4.2.3  方案产生的原始资料完整并经得起核验;

3.4.2.4  中高费方案实施前后过程资料和效益计算依据齐全,可核查;

3.4.2.5  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且可验证。

3.4.3  现场评估考察技术要点

3.4.3.1  预评估提出的现场整改问题完成情况;

3.4.3.2  相关计量器具管理完好、运转正常;

3.4.3.3  查看工艺流程,对比审核报告,判定其相符性;查看实测点位,确认有相关计量措施、计量记录等;现场问询,证实是否做到了全员动员或参与;现场不应有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等;

3.4.3.4  企业已实施无/低费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现场举证,如实施部位、落实的措施、制度等;

3.4.3.5  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中/高费方案现场的考察。

3.4.4  专家质询

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规范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企业审核方法的合理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相关数据的可信性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3.5   评估结论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核查表》综合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评估结果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审核过程存在重大问题,主要指:

1.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2.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3.清洁生产审核及统计数据脱离企业实际管理,存在重大错误的;

4.计算方法有问题,方案实施绩效无依据等。

(2)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的行动方案;

(3)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4.  验收

4.1  申请验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4.1.1  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或市环保局提出的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4.1.2  通过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全部中/高费方案实施并正常运行3个月,或根据环保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企业通过全部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落实了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审核预期目标;

4.1.3  企业应严格遵守环评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等环保制度及要求;企业在申请验收前一年内未发生过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等;

4.1.4  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和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并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实施了清洁生产激励机制。

4.2  申请验收须提交的资料

4.2.1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表3)。

4.2.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4.2.3  由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或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以及其它能够核实方案绩效的统计或检测报告等。

4.3  验收工作流程

4.3.1  企业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进行初审;

4.3.2  初审合格后企业将资料报评估验收机构,评估验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要求对验收工作报告等文字资料进行审核,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

4.3.3   整改后资料经市环保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符合验收条件后由评估验收机构组织现场验收,听取审核咨询机构和企业的汇报,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过程档案资料进行核查,对中/高费方案运行现场、运行状况和效果现场考察,专家质询;

4.3.4  形成验收结论(格式见附件3及附表4)。

4.4  验收技术要点

4.4.1  验收工作报告应如实反映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特别是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专家提出的评估意见后的整改工作以及清洁生产中/高费工程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

4.4.2  验收档案资料要求,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过程档案资料,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包括: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方案实施设备购销合同,方案竣工验收资料等,是否真实,具有可追溯性。

4.4.3  验收现场考察技术要点,预评估和评估提出的现场整改需实施完成;对验收报告中体现已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现场考察。

4.4.4  专家质询

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技术性,企业相关资料完整性、真实性、中/高费方案相关数据的可信性及现场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4.5  验收结论

结论根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表》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对全部满足验收技术要点的企业,其验收结论为通过

下列7条否决指标中任何1条为时,则验收不通过。

(1)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实现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减排指标;

(3)减少了单位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量、排放量或降低了毒性;

(4)对于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已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

(5)不存在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设备以及产品,含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时限要求制定的整改计划;

(6)方案实施取得了节能减排效果,解决了企业的实际问题;

(7)无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绩效的现象,包括环境统计、生产统计、财务数据等资料,不存在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生产统计数据、财务资料偏差较大情况。

 

5.  附则

5.1  本技术指南引用的有关规定,如有修改,按修改文件执行。

5.2  本技术指南由上海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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