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指导

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台州循环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新时间:2019-10-25 14:07:50浏览次数:664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2019年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请示》(浙发改财金﹝2019﹞260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2亿元,所筹资金2.7亿元用于台州湾集聚区彩虹无人机项目配套工程(台州湾海洋经济产业园)项目,6.5亿元用于台州东部新区第二中小企业园项目,2.8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础上调整0-300个基点,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给发行人。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六、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八、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循环经济各类示范试点中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