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指导

财政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作者:国家发改委网站更新时间:2015-03-31 09:00:00浏览次数: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特别是为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培育新的增长点,现将我委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在企业债券预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331

 

附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落实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加大企业债券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重点支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 号)中明确的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宽带中国工程、高性能集成电路工程、新型平板显示工程、物联网和云计算工程、信息惠民工程、蛋白类等生物药物和疫苗工程、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工程、生物育种工程、生物基材料工程、航空装备工程、空间基础设施工程、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部件工程、海洋工程装备工程、智能制造装备工程、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以及新能源汽车工程等二十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项目。

 

二、对于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四、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 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三

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方式。四是允许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兼并重组、购买知识产权等。

 

五、鼓励地方政府加强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结合,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以及财政贴息等风险补偿优惠政策,统筹加大对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六、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将《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原则上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 75%;主体评级达到 AAA 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 80%。

 

七、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上一篇: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