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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快建设

作者:中国证券报更新时间:2015-08-17 15:11:31浏览次数:20460

    发改委网站近期披露,为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并将尽快提交国务院审议。

  据悉,我国将在2016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首批试点行业将包括钢铁、电力等6大行业。此举标志着容量高达千亿元级的碳市场将正式开启。

  碳交易新政加快出台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从法律层面提供保障,有助于各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碳排放配额的分配。

  据介绍,发改委气候司7月29日召开全国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重点就涉及的新设行政许可问题进行探讨。气候司介绍了草案的起草背景,并就涉及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管理制度、碳交易核查机构资质认定两项新设行政许可作了说明。

  业内认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有助于实现低碳发展,只有依法对企业碳排放配额实施有效管理、对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必要的资质认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才能顺利运行。

  按照中美气候减排声明,我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

  从2011年开始,我国启动了7个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7个试点碳交易平台的排放企业和单位共有1900多家,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合计约12亿吨。截至今年6月26日,上述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二氧化碳约2509万吨,总金额约8.3亿元。

  下一步发改委将在7个试点省市基础上,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同时,进一步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争取在2016年开始运行。

    从北京环境交易所获悉,截至2015年6月15日,河北承德市的6家水泥企业已全部纳入北京碳排放交易系统。北京和河北承德的携手合作,标志着在中国碳交易市场中首次实现跨区域交易。

  早在2013年11月,北京会同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地签订了关于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研究的框架协议。

  2014年底北京与河北承德宣布启动跨区域碳交易试点。市场交易主体为京承两地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交易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建立跨区域统一的核算方法、核查标准、配额核定方法、交易平台等。作为合作的起点,承德首批将水泥行业纳入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时隔半年,“承德市6家水泥企业已经纳入了北京的碳排放交易系统。初步测算,这6家企业占承德市碳排放的近60%”,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承德的林业碳汇项目在北京的环交所挂牌后,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7.05万吨。承德通过碳汇交易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副主任徐华清说,“从目前看,参与项目的华北省市中,取得实际进展的就是河北承德。内蒙古的呼和浩特和鄂尔多斯在进一步推进中,河北的张家口及江苏镇江正在沟通协调。”

  京津冀启动跨区域碳交易,不仅服务于京冀协同发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更使碳市场从城市走向区域,为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铺平道路。

  多地加快碳金融市场建设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除了京津冀区域,上海、深圳等地也在加快碳金融市场建设,并且推出了多款碳金融产品。

  8月5日,上海市首单借碳交易签约仪式举行。申能财务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临港燃机发电有限公司四家企业签订借碳合同,合同总配额数量为20万吨。

  今年6月30日,上海第二履约期顺利结束,并成为国内首个连续两年实现100%完成履约的试点城市。同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业务细则(试行)》发布,正式对外推出借碳交易业务。

  据介绍,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此次推出的借碳交易机制,借入方无需在市场直接购买配额,只需要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因而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配额。借出方则可以以较低的风险盘活碳资产,获得收益。总体而言,借碳机制有利于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促进碳市场的发展。

  除了借碳交易业务以外,上海今年推出了多项碳金融服务。4月8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完成上海碳市场首笔CCER交易。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卖家,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

  今年7月以100%的企业履约率完成2014年履约的广东,也加快发展碳金融产业。广东目前已推出了碳交易法人账户透支、配额抵押融资两项金融产品。数据显示,2014年8月,华电广州大学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了抵押15万吨配额、融资500万元协议,2015年6月,企业还贷并解押15万吨配额用于履约。

  据介绍,广东将加强碳金融市场体系建设,计划打造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为平台,金融机构和银行为核心团队的碳金融创新力量,在碳交易方面进行适度的金融创新,研究开发碳期权、远期合约等衍生产品,开展碳期货可行性研究等,同时将碳资产作为企业的新型融资工具,设计相配套的风险控制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发展碳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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